巩沙 李淑贤 李文达 口述
邱明执笔
1980年代,我离开了我自以为会赖以生存的自动化设计工作,进入到公检法这个行业,除了检察院的工作之外,“公和法” 都有较深的介入,最后进入了法制报工作,从实践到理论都有不同程度的涉猎。
在此期间,我采访过服刑人员、法院、公安和检察院工作人员,对于我国的法律条文和诉讼法有些涉猎,直到多次接触和采访青年律师巩沙,才知道,我国在某些领域之中,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还有待完善。其中就包括“ 著作权法” 即俗称 “版权法”。
我国《著作权法》(俗称版权法)正式通过是1990年9月7日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的;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后续三次修改:2001、2010、2020年;2020修订版于2021年6月1日实施。
在1991年著作权法生效前,没有独立的版权成文法律,只有出版系统内部政策、稿酬规章、行业惯例,那些都不是法律。
国内作品版权纠纷:大多靠出版主管部门调解、单位内部协调;主要约束是稿酬制度,未经许可转载、改编引发争议,一般是协商补付稿酬、停止出版;由于法院审理相关案件,缺少专门法律依据,很多版权争议尽量行政调解,很少在法院提起诉讼。
1987年《民法通则》生效,《民法通则》首次以国家法律层面确认:公民、法人享有著作权(版权),可以起诉维权。
法院对于著作权裁判的依据是,民法通则民事原则、出版行业政策、民事公平原则,没有著作权专门条款,赔偿标准、权利边界都比较模糊。
当时中国尚未加入伯尔尼公约、世界版权公约,对境外作品没有法定版权保护义务,这也是80年代大量外版图书未经授权翻译出版的时代背景。
当时在这种情况下,年轻的巩沙律师,首先代理了《红楼梦》插曲磁带的版权案,代理作曲家王立平打赢了他的维权官司,接下来,我又接到了巩沙作为《我的前半生》执笔人李文达的诉讼代理人的消息,对巩沙和整个案件,进行了跟踪采访。
巩沙 李淑贤 李文达 口述
李淑贤:
我是末代皇帝溥仪,劳改释放之后的夫人。
溥仪1959年特赦,周恩来总理等领导同志关心他,希望他组建家庭,经过人民出版社沙曾熙和与溥仪同为文史专员的周振强撮合 ,我与溥仪相识了。
我当时37岁,是北京朝阳区关厢医院的护士,溥仪当时56岁。
第一次见面,是在政协俱乐部。当我得知那位穿中山装,彬彬有礼的人是末代皇帝溥仪,心里很意外。
后来溥仪主动邀请我跳舞,提出以后可以直接打电话联系。相处中,溥仪非常主动热情,我最后决定和他结婚。
溥仪曾经多次说,与我的婚姻,是他这辈子第一次拥有一个真正的家。
婚后我们一起生活5年多,1967年10月溥仪因病去世。
溥仪去世之后,我发现他的手稿丢了,1975年以后,就再也没有看到过,不翼而飞了,凭白地就没有了,我想是被人偷走了,什么时候丢的我并不知道。
巩沙(李文达委托代理人):
出版社说,李文达那里是有证据的,他手上有手稿,是在出版局存档的。这事我是与沈局长确认过的(沈局长即沈仁干后来做了国家版权局副局长,是新中国版权制度的主要奠基人之一 )。
《我的前半生》版权案里多次向他请示。1964年出书阶段(出版审批) 当时是文化部出版局,本书是公安部下属群众出版社出版,书稿终审、拍板是公安部徐子荣(常务副部长)牵头,上报中央,不是文化部出版局主导的。
李淑贤:
沈局长说过,听传言,有人说,溥仪是抄了李文达的手稿,这个说法他是不同意的,这不合逻辑。并且他也不同意李文达拥有版权,我们都不否认,李文达确实付出了劳动,但是故事是溥仪的亲身经历。而且并不是只有李文达付出了劳动,群众出版社,很多人也都付出了劳动,当然李文达付出的劳动更多一些,我认为可以给他稿酬。
我甚至同意 跟他对半分,但是版权不能给他。这本书再版的时候,还有史学家重新修订、重新修改了不少呢。
另外有意大利的、香港的、美国的等外国公司,他们都要把这个故事改编,拍成电影,改成剧本之后,有的公司还要真的溥仪本人去演呢。
后来李翰祥拍了《火龙》,那是拍我的故事的。
出版社找过我,说给我半个版权,说另外半个版权要分给李文达,我不同意。我就给版权局、中宣部、公安部、妇联、政协都写了信,说明这部书的版权,只能属于溥仪,但是他们都没有给我回信。
我跟李翰祥签了关于改编成电影剧本的版权协议,是拍《我的后半生》的,当时是有两个律师在场见证的。这是合法有效的,我不知道有什么可争的。
巩沙:
条例规定,一般来说,应该由出版社及出版机关,或者版权机关处理这个问题。李淑贤与李翰祥签了协议,但是意大利的合拍公司,签的协议是跟李文达签的。
他们要拍电影,没有跟我打招呼,也没有告诉我。到了1984年5月份,他们内部发生了矛盾,才找我。要我签字卖版权。改电影都不告诉我,现在矛盾解决不了,找我签字,我不能签。
矛盾的经过是这样的,意大利导演贝托鲁奇要拍电影《末代皇帝》,需要拿到《我的前半生》的影视改编授权。
李文达当年是受组织指派,和溥仪一起重写、重构《我的前半生》;1964年出书时,稿酬就是溥仪、李文达一人一半。李文达主张:本书是溥仪与自己的合作作品,著作权应该两人共有,改编权、改编费也该双方共有。所以他直接出面,和意方谈改编签约事宜。
李淑贤认为书的唯一作者只能是溥仪,李文达只是组织安排的编辑、整理者,属于职务工作,不享有著作权;所以溥仪去世之后,全部著作权理所应当由李淑贤继承,她是溥仪唯一合法继承人,所以授权、收钱都只能由她决定。李淑贤拒绝配合李文达和意大利的签约,而且她已经另和香港导演李翰祥一方签了改编委托书,这样一来,就相当于“一书两授权”,打乱了意大利方面的签约流程,所以冲突爆发了。
我的确是李文达的代理律师,但是他签约并没有通知我,直到与李淑贤的冲突爆发了,才来找我签字,所以我拒绝签字。
李文达:
我根本不是简单的文字润色。我重新搭建了全书大纲、亲自去东北查档案史料、原来文稿溥仪的文字,我几乎都没有使用他的原文,而是重写文稿,属于创造性合作创作,是合作作者,有权单独参与版权签约、分取改编报酬。当年稿酬对半分就是证明。
李淑贤:
李文达是出版社的编辑,修改作品是他单位分派的工作,属于职务编辑,只是整理溥仪的口述,他不应该享有著作权;版权理应全部属于溥仪,溥仪去世后,我是唯一法定继承人,理应由我继承,李文达无权对外签约、分走改编费。
巩沙:
在目前我国还没有著作权法的情况下,出版局的裁定是有法律效力的。
李淑贤:
他们出版局给的公文,没有公章,我不同意巩沙律师说的有法律效力。现在群众出版社不承认版权是我的,多次印刷的稿酬,就是书出版以后,二印、三印书的稿酬,他们也不给我。我跟领导写信说那稿酬版权我都要。刘复之把我的诉求信,批到群众出版社,群众出版社后来给了我3千元印数稿酬。请我到北京饭店吃了一顿饭,向我道歉。
刘复之批了三条:作者,版权,稿酬。
这三条我都是唯一合法的继承人。但是,李文达他不罢休,如果只是为了钱,我可以让步,钱可以给他,但是,给他钱的时候,我一时疏忽,没让他写书面声明,证明他收到钱了。
几天后,我又到群众出版社去找了王兰升同志,他是1964年公开版《我的前半生》的责任编辑 。
(我的说明:
1960年起,公安部安排李文达脱产,协助溥仪打磨《我的前半生》书稿;出版社配了几名助手,王兰升是其中最重要一位。他负责跑档案馆、故宫抄史料、寻访知情人,核对史实,帮李文达收集大量资料,一起三易其稿。
1964年正式出版的定本,责任编辑署名就是王兰升。
他近距离接触溥仪,晚年他回忆溥仪经常来出版社,讲往事动情时会落泪,出版社里很多人好奇跑来看“皇帝”,但王兰升就是客气地称呼他“老溥” 。
王兰升作为全程参与者、成书见证人,他的回忆是证明李文达参与创造性整理改写,不只是简单文字润色的重要旁证材料。
他是出版社内部知情者,见证了这本书从油印稿→灰皮本→1964定本的完整演变。)
我对王兰升说要组一个局,讲讲版权,讲讲为什么是100%由我来继承的。后来又约了于浩成。他是群众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,同时兼任公安部内部刊物《人民公安》主编、《法学杂志》主编、《法律咨询》杂志社长、《啄木鸟》杂志社社长,并任中国出版工作者学会理事。他主持整理出版了《我的前半生》等重要文献,他如果能来,会起到很大的作用。
7月9日上午,得到于浩成回复,他说让王兰生来就可以了,他要出差,于浩成说他认为李文达不算作者,他写这个是本职工作。
1985年,我找出版社之后,出版社给了中宣部长邓力群,邓力群批示 “应付稿酬”,出版社就给了我稿酬。李文达也上诉到了邓的那里。邓又批示说: “版权局要出个文。”所以才有了这个文。
我觉得李文达不应当拿稿费、特别是不应当争版权。溥仪不是一般的人,他这个名字,社会影响很大,站出来去和他争版权,关系到国家的威望。李文达不应该不考虑国家的脸面去争版权。
这本书写的是溥仪的前半生,不是别人的。那我做为妻子,当然是合法的继承人。
巩沙:
保护作者的劳动,与书的内容涉及到谁并没有直接的关联,写这本书的时候,谁付出了劳动,就应该保护谁的权益。版权局的裁决,也是根据现有的证据,您反对版权局的裁决,您也有举证责任。
目前中国的国情,版权局的裁定就是最高的裁决机关的裁决。这种裁决是基于一定的事实,这个裁定是有法律效力的。李文达同志有一定的版权是有根据的,依据就是他在这本书的写作过程中,付出的实实在在有据可查的劳动。
目前国家没有版权法。也没有新闻法。
李淑贤:
我们承认李文达付出劳动,那是整理工作,就如同作为秘书、打字员的工作人员,替首长写发言稿、写报告一样,应该付报酬,但是不应该享有版权。
书上署名是爱新觉罗溥仪,书名是《我的前半生》,不言而喻就是溥仪的书,任何人都不应该争这个版权,我绝不承认李文达有著作权。
巩沙:
事实上李文达确实付出了劳动,如果没有李文达的劳动,这本书就不会是现在这个样子,先不讲法律问题,我解释一下版权问题。
第一是版权的概念,也叫知识产权和专利权共称,专利权保护的是内容,而版权得到保护的是作者的劳动。
我对你讲的编辑与作者的关系,我是理解的,但为什么认定他不是一般的编辑而成了作者之一?那肯定是基于他的作用不是编辑,而是文字创作的事实。版权与劳作权是有区别的,目前您把它们看成是一回事儿,发表权、署名权、修改权、撤回权,等等,也有财产权即稿酬。继承权主要是继承财产,但保护精神权不受侵犯。
群众出版社对此书有专有出版权。目前国际上没有版权法的国家有96个,我国也在其中。国际上有国际版权公约组织和专利保护组织,目前我国并没有加入国际版权组织。1985年1月以前,我国的版权不受保护。意大利和我国合拍公司签约是在85年1月以前,是不存在侵权问题的。可是李淑贤也已经卖给李翰祥了,国际上的保护按各国的法律来进行,但我国没有版权法,也没有参加国际版权组织,因此不受保护。版权局的裁定是有法律效力的,既然裁定是双方共有版权,那就是共有版权。
李淑贤:
我是37岁与溥仪结婚,与溥仪相处了六年,现在孤身一人又无子女,但溥杰因我不在旗,所以不承认我是爱新觉罗家的人。我的余生只能靠溥仪留下来的这个版权了,我不接受版权局的裁决。国外的影视改编版权合约都是千万美金的。1985年11月,版权局裁决李翰祥与我的签约无效,说我不是作者。
不管怎样,这个版权,我是要争到底的。
附件:
《我的前半生》李淑贤诉李文达版权争议
一、成书背景
《我的前半生》原稿是溥仪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写的悔罪材料,由溥杰协助整理。1960年代初,公安部安排群众出版社编辑李文达,在溥仪原稿基础上大量增补史料、重写结构、修改润色,最终形成50万字定稿,1964年出版,署名仅溥仪一人;首版稿酬溥仪、李文达各分一半。
溥仪1967年去世。此后李文达主张自己是合作作者,享有一半著作权;溥仪遗孀李淑贤认为全书是溥仪自传,李文达只是受组织指派的整理编辑,不享有著作权,由此引发版权之争。
二、争议前置:国家版权局1985年意见
1985年国家版权局(85)权字第6号文认定:本书为溥仪与李文达合作创作,版权二人共有;溥仪去世后,财产权由李淑贤与李文达各享有一半。出版社据此把后续重印稿酬对半分给两人。 李淑贤不认可这份结论,提起诉讼。
三、诉讼过程与判决
- 一审(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,1995-01-26) 判决要点:《我的前半生》属于溥仪自传体作品;李文达是组织指派协助修改整理,付出劳务,但不存在共同创作的合作作者关系;著作权归溥仪个人。溥仪去世后,著作财产权由遗孀李淑贤继承。
李文达家属(李文达本人在1993年已去世)不服,上诉至北京高院。
- 终审(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,1996-07-17) 维持一审核心结论:
全书以溥仪第一人称叙述亲身经历,体现溥仪个人意志;李文达受组织安排参与修改润色,属于整理协助工作,不是合作作者。溥仪是唯一作者,著作财产权由李淑贤继承。
补充:李文达的劳动可获得劳务报酬,但不享有著作权。
四、后续演变(李淑贤去世之后)
1997年李淑贤去世,无子女,也无其他法定继承人。2007年群众出版社向法院申请认定该书著作财产权为无主财产;公告期满无人认领,著作财产权归国家所有。著作人身权(署名权等)永久归溥仪。
五、该案法律意义
这是国内自传体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标志性案例。 裁判核心逻辑:自传作品,以特定人物亲身经历、个人意志为核心;受委托/组织指派的执笔、整理人,若无共同创作约定,不成为合作作者,仅可获得劳务报酬。后来《著作权法司法解释》也吸收了同类规则: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,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,执笔人可以获得报酬。
六、争议焦点简述
- 李文达方:深度重写、搜集史料、重构全书,属于共同创作;当年稿酬对半分配,证明双方是合作作者。
- 李淑贤方:全书是溥仪自传,核心内容、叙事主体都是溥仪;李文达是单位安排的编辑整理工作,属于职务协助,不是共同创作;出版只署溥仪名字。
案件代理人信息(判决书原文记载)
巩沙:是李文达一方(被告/上诉人)的代理律师
原告李淑贤(一审)委托代理人:
- 张赤军,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
- 王亚东,北京市朝阳律师事务所(君和律师事务所)律师
被告李文达(后续由其继承人王滢等人承接诉讼)委托代理人:
- 李淳
- 巩沙(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,后中咨律师事务所)
补充:案件一审案号:(1989)中民字第1092号;李文达在一审审理期间去世,后续由其配偶、子女作为上诉人继续参加二审,巩沙继续担任上诉方代理人。
《我的前半生》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判决(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,1995年1月26日)
一、法院核心认定
《我的前半生》属于溥仪自传体作品。李文达是受组织指派,协助溥仪修改、整理书稿;虽然付出大量劳动,但与溥仪不存在共同创作的合作作者关系。溥仪是本书唯一作者,享有完整著作权。
要点区分:李文达的整理润色劳务,可获得劳务报酬,但不产生著作权。
二、判决主文
- 《我的前半生》一书的著作权归爱新觉罗·溥仪个人享有。溥仪去世后,著作财产权由遗孀李淑贤依法继承。
- 驳回李淑贤的其他诉讼请求(李淑贤原本还请求判令李文达停止侵权、赔礼道歉;法院认为李文达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,不予支持)。
- 关于历史上的稿酬分配问题,双方没有提出异议,法院不予处理。
三、诉讼主体变化说明
案件起诉时被告为李文达,但李文达在一审审理期间(1993年)病逝,法院变更其继承人(妻子王滢、三子李金酉、李金河、李海)继续作为被告参加诉讼。被告方代理人即巩沙律师。
四、一审诉讼费
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,李文达方负担40元,李淑贤负担10元(已预交)。
二审裁判要点
李文达的继承人王滢、李金酉、李金河、李海不服一审判决,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上诉人主张:一审认定著作权归溥仪个人与事实矛盾;李文达与溥仪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,李文达作为创作者理应享有著作权;如属职务作品,李文达也拥有著作权或署名权;本书有人物心理和环境描写并塑造了虚构人物,应认定为“自传体文学作品”或“文学传记”。
二审查明的事实
溥仪在抚顺战犯管理所时,由其口述、其弟溥杰执笔,写成题为《我的前半生》的自传体悔罪材料。1960 年群众出版社将该材料少量印刷供参阅;有关部门及群众出版社征得溥仪同意后,指定李文达与溥仪一起整理、修改。李文达于 1960 年夏秋赴抚顺及溥仪生活过的地方实地调查,澄清部分讹误史实。1961 年 8 月 15 日,编委召开修改情况汇报会,就主题、叙述形式、对溥仪思想性格的反映、内容真实性等提出重要意见。此后溥仪与李文达在新主题指导下重新撰写,1962 年初完成初稿,后经征求领导和清史专家意见多次修改。1964 年正式出版,署名溥仪。
二审裁判理由
- 本书从修改到出版的整个过程都是在有关部门的组织下进行的,李文达是由组织指派帮助溥仪修改出书,故李文达与溥仪不存在合作创作的事实。
- 本书既由溥仪署名,又是溥仪以第一人称叙述亲身经历为内容的自传体文学作品;其形式及内容均与溥仪个人身份联系在一起,反映了溥仪思想改造的过程和成果,体现了溥仪的个人意志。
- 本书的舆论评价和社会责任也由其个人承担,根据该书写作的具体背景和有关情况,溥仪应是本书的唯一作者。
- 溥仪去世后,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,其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。综上,上诉人请求不能成立,予以驳回。
案件时间线简要梳理
- 1985:沈仁干(版权处长)出具行政意见:溥仪+李文达共有版权
- 1987:李淑贤起诉,主张溥仪单独享有著作权
- 1996:北京高院终审判决:著作权专属溥仪
- 1997:李淑贤病故,群众出版社向沈仁干(此时副局长)请示版权后续处置
- 2007:群众出版社向法院申请认定该书版权为无主财产
王兰升口述(《中国新闻周刊》2011年第2期《编辑记忆中的溥仪》,杨时旸整理,摘录原文)
1960年7月,按照溥仪提供的线索,李文达和溥仪开始收集资料,寻访当事人。工作量太大,出版社配了助手,我就是其中之一。
那时候溥仪每周要来出版社好几趟,跟我们讲往事、讨论书稿。他一来,公安部好多女同志都跑过来,就是想看一眼“皇上”。但在我们眼里,他就是个普通人,一身中山装,戴近视眼镜,待人客客气气,我们都叫他“老溥”。
溥仪感情很丰富,回忆伤心往事的时候,说着说着就哭。对自己过去的罪行不回避,看得出来改造得很彻底。我们跟着李文达到处跑采访,去兴隆寺找当年伺候过溥仪的老太监。有个老太监听说我们是来打听溥仪的,连忙念叨:“万岁爷还活着?回去替我跟万岁爷问好。”
最早的灰皮本,1960年印,封面灰色,只印400本,内部参考。印完送过来,我们一看,“溥仪”印成“傅仪”。我们只能派人去印刷厂,拿修脚刀,把单人旁刮掉,再补盖三点水,一本本改。灰皮本前言写得很清楚:史实没核对,观点很多不妥,只改标点错字,原文不动。
一开始打算在灰皮本基础上小修,后来发现不行,溥仪很多记忆模糊,史实需要大面积核对,李文达决定推倒重写。我们跑上千公里,采访几百个人,翻档案、抄史料。
1962年拿出50万字二稿大字本,送给翦伯赞、梅汝璈、老舍等专家审读。汇总意见,第三稿删了将近十万字。
有些内容拿掉,一是远东国际法庭那段,怕被境外拿去歪曲;二是私生活内容,比如婉容、李玉琴相关,有的溥仪自己也要求删,怕影响和李淑贤的感情。还有一处,原稿里有篇《中国人的骄傲》,评价太高,过誉了,我们也删掉。
1964年3月定稿出版。
文革时有人写信批判这本书,溥仪很紧张,给出版社打电话求助。溥仪对我说,我不是依靠李文达个人,我依靠组织,我自己再检查也看不出问题。当时李文达不在,请示之后,我只能跟溥仪说李文达出差了,其他人不熟悉书稿。
刘复之与《我的前半生》
- 最早审阅油印初稿 抚顺战犯管理所写出的溥仪自传油印稿送到公安部,刘复之(办公厅主任)与凌云、席国光等人阅读,他后来回忆:毛主席看过油印本说“写得不错”,公安部才正式重视这本书,决定交给群众出版社整理加工。
- 书稿审批、审稿把关 1963年,二稿大字征求意见本完成,刘复之亲自阅读,写给李文达、姚艮的信件留下了重要审稿意见:
一是要留意部分宫廷私生活细节,容易产生负面刺激,酌情删改; 二是书中提及尚在世的民主人士,要审慎斟酌; 三是建议把书稿送中宣部、统战部再审。
- 项目管理与重大事项批示 群众出版社李文达团队(含王兰升)推进书稿修改、组织专家审读,重大事项都要上报刘复之。
- 出版社提议稿酬由溥仪与李文达平分,报告递交给刘复之,他作出批示,再上报徐子荣副部长审定;
- 曾批评李文达、姚艮,未经充分汇报就去找老舍参与书稿修改这件事;
- 统筹协调,推动书稿走完层层审查,最终促成1964年正式版本出版。
